公园放烟花“夺”人眼球 建瓯男子获刑还赔钱

焦点 2025-06-25 05:45:28 1517

公园本是夺公众密集休闲娱乐的地方,有人却无视他人的公园安全公然燃放鞭炮,结果四处乱窜的放烟烟花将他人眼球炸伤,致其身体残疾,花人自己也身陷囹圄。眼球11月4日,建瓯建瓯男子文某财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男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刑还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9余万元。赔钱

2015年2月24日,夺这天是公园大年初六。当晚19时许,放烟被告人文某财和朋友叶某夫妻等6人携带叶某从江西省广丰公路边摊点购买的花人8筒烟花,到建瓯市区芝城公园的眼球练氏夫人铜像边燃放。此时,建瓯公园里有许多人正在跳舞、散步及游玩休闲。

不幸就在这时发生。文某财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,四处乱窜的烟花将正在几米外散步的被害人叶某龙右眼炸伤流血。

叶某龙夫妻俩当即要求文某财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报警。因伤势严重,叶某龙先后转院到福州协和医院和福州东南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9天,花费医疗费2.5万余元。后经鉴定,叶某龙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文某财在居民活动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,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伤人的后果,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导致一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。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,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提供烟花,与被告人文某财共同选定居民活动密集场所燃放烟花,两人存在共同的过失,造成伤人的后果,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判处文某财有期徒刑九个月,文某财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连带赔偿叶某龙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伤残赔偿金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。(刘建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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